法律是可以公正的判处每一位罪犯的行为并对其做出相应的惩罚。可不免有些人在犯罪后仍然不能够得到反省而做出逃狱的行为。而有些人没有那么大的能力无法越狱,那么这时,他们便会选择“拉帮结派”破坏监管秩序。为了清楚他们两者间的主体分别是谁,ob欧宝体育富网入口破坏监管秩序罪欧宝全站官网登录收集了下列材料。
一、脱逃罪的犯罪主体是谁
实际上无罪的人能否成为脱逃罪的主体?对于这个问题有教授认为是本无罪的人脱逃不构成脱逃罪主体,理论争议很大。理解该问题的焦点集中在,如果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确实无罪而脱逃的,应不应该认定为犯罪。正确答案应是:确实无罪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可以成为脱逃罪的犯罪主体。
《刑法》第316条第1款规定了脱逃罪:“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此,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羁押、刑罚执行场所或者押解途中逃走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已决犯)、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未决犯)。
被劳动教养或者行政拘留的人,被司法机关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处管制、判处拘役、徒刑宣告缓刑的罪犯以及被假释的罪犯不是本罪的主体。
二、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是谁
该罪规定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所谓罪犯,是指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犯有罪行的人。可见破坏监秩序的犯罪主体仅限于被关押的罪犯。
由于对该罪犯罪主体的限制,会出现罪刑不一致的情况。上列案件中,对何某的行为只能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何某犯有故意伤害(轻伤)罪提起公诉,而轻伤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如能对何某以破坏监管秩序罪提起公诉,量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显然破坏监管秩序罪与故意伤害(轻伤)罪相比属重罪。这就出现了在同一场所,实施了具有相同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而受到不同的处罚。
而对看守所关押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哄监打斗、称王称霸、多次破坏监管秩序等行为,只要其行为没有触犯其他《刑法》条款,又不能以破坏监管秩序罪予以打击,会造成个别在押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内“罪不犯、乱不断”的局面,使不少“牢头狱霸”逍遥法外,而“牢头 狱霸”又上看守所的最大安全隐患。这样不利于看守所教育在押人员,也不利于维护看守所的正常监管秩序。
可见,为了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充分体现增设该罪的目的,促进对看守所被监管人员的教育改造,维护看守所正常的监管秩序,应完善《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修改破坏监管秩序的主体。
无论是脱逃罪的犯罪还是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他们的行为都已经严重触犯法律。他们都将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ob欧宝体育富网入口破坏监管秩序罪欧宝全站官网登录奉劝大家在法院对我们做出相应的惩罚后,我们应当积极面对而不是去破坏。若还有疑问,欢迎咨询欧宝全站官网登录。